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成立于1991,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Newspapers and Journals in Radio,Film and Televis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ANJRFT”。
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广播影视报纸和期刊业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增强践行初心使命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广播影视报刊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会同有关部门和广播影视报刊机构进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加强广播影视报刊新闻采编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遵纪守法,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四)依法维护广播影视报刊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广播影视报刊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行业内的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等活动,促进广播影视报刊改革创新,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新闻宣传、文艺创作、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六)积极开展有关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建立网站,及时传达中央有关宣传、文艺等方面的指示、要求,交流经验,提供编辑、管理方面的讯息。
(七)开展广播影视报刊行业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项工作。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参与广播影视报刊形态的研究和开拓,受托制订协调和监管规则,促进广播影视报刊事业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八)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及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九)发展同各国广播影视报刊机构、协会及人员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Newspapers and Journals in Radio,Film and Televis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ANJRF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广播影视报纸和期刊业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广播影视报刊从业人员,坚持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增强践行初心使命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民政部印发的各项通知,坚持广播电影电视报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推进广播影视事业改革创新,加强广播影视队伍建设。维护广播影视报刊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各广播影视报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团结合作,开展国际和省、市间各项业务、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改革创新,提高广播影视报刊质量,发挥对广播影视的补充、延伸作用,更好地为广大听众、观众和读者服务,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增强践行初心使命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广播影视报刊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会同有关部门和广播影视报刊机构进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加强广播影视报刊新闻采编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遵纪守法,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四)依法维护广播影视报刊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广播影视报刊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行业内的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等活动,促进广播影视报刊改革创新,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新闻宣传、文艺创作、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六)积极开展有关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建立网站,及时传达中央有关宣传、文艺等方面的指示、要求,交流经验,提供编辑、管理方面的讯息。
(七)开展广播影视报刊行业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项工作。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参与广播影视报刊形态的研究和开拓,受托制订协调和监管规则,促进广播影视报刊事业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八)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广播影视报刊工作者及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九)发展同各国广播影视报刊机构、协会及人员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领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全国统一刊号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件的广播影视报刊,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重大问题参与协商;
(四)获得本协会业务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反本协会章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违法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代表和理事代表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其职务自行卸任;需要增补时,由单位推荐,经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发生空缺时,由理事会选举递补;秘书长发生空缺时,由理事会重新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海内外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6日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梁刚建
男,中共党员,《中华读书报》创办人并任中华读书报总编辑,曾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社长、党委书记、总编辑;高级编辑、光明日报评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12年8月当选为协会会长。
副会长:李宗达、王凤玲、许黎萍、刘惠兰、王静、覃继红、王锋、杨卫敏
李宗达,男,中共党员,曾任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宣传司巡视员兼副司长(正局级),2012年8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
王凤玲,女,中共党员,曾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澳门记者站站长,2015年5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
许黎萍,女,中共党员,曾任烟台广播电视台台长、党委书记,2012年8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
刘惠兰,女,中共党员,曾任山东广播电视报刊中心主任、山东广电报社社长,2012年8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广电期刊专业委员会会长;
王 静,女,中共党员,曾任中国广播报社社长,2012年8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
覃继红,女,中共党员,曾任中国广播杂志社社长,2012年8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
王 锋,男,中共党员,曾任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长,2015年5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
杨卫敏,女,中共党员,现任安阳广播电视台副台长,2018年11月当选为协会副会长。
秘书长:聂珊珊
女,中共党员,曾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编辑室主任,2012年8月当选为协会秘书长。